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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信箱】关于往生的系列问答

[往生助念]  发表时间: 2016-04-14 13:00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般若信箱】
问:以前我是学真佛宗,经过真佛宗上师超度的亡者,往往烧出舍利子,许多师兄弟认为这是真佛密法可以度众的证据。我曾向正觉的师兄提问过,他们总是说:“我们不修这种法。”言下之意,好像不肯定也不否定?到底舍利子在佛法上有何意义?超度法有应验,是否表示行者已有佛法上的证量?(摘自正觉电子报创刊号般若信箱问十二)
答:同修会并不是以超度亡者之法为主修,为了避免不当或错误的评论,故多数师兄保持缄默,不肯定也不否定,以免误犯谤法的过失。
舍利子是天竺尸骨之名,音译为舍利子。由于断烦恼者死后火化时,其尸骨异于常人,部分尸骨化成晶莹美观之颗粒状,所以有人将已断烦恼之亡者火化后之尸骨舍利子,作为圣物而收存纪念之。所以舍利子只是断烦恼者死后之表显物,并非真实佛法。佛入灭后,故意将身化为碎身舍利,欲使多数人都可以分得纪念供养。甚至于为度有缘之众生,有时无中生有,忽然出生舍利子,使人生起信心,进而修学佛法;但这不是舍利子本身的功德,而是佛威神力所变现。尚未见道的凡夫,只要世间五欲的烦恼很少,有时也能烧出舍利子,不一定要断我见以上的圣者才能烧出舍利子;所以有些八哥鸟类,被教导念佛数年以后,死后也烧出舍利子;有的人五欲烦恼很少,虽然没有学佛,死后也烧出舍利子,外道修行者,如果对世间的五欲贪著减少了,或者断除了,虽然还没有断我见,还不是佛法中的圣者,死后也能烧出舍利子。所以舍利子的生成,是因为世间欲的烦恼少了以后,死后便会烧出来,与佛法的修证不一定有关。佛所最重视的舍利,称为法舍利,也就是三乘菩提的正法,所以佛弟子应该以护持佛的法舍利,做为护持佛教的最重要内容。
问:发疯与梦境的差别为何?以佛法而观,两者起因差异何在?此两者看来均涉及似带质境、独影境及因明三量中的非量,其中梦境似仅与独影意识有关,而发疯则再加上末那识之妄执,这个讲法正确吗?(摘自正觉电子报第12期般若信箱问九)
答:发疯是意识基于不如理作意的思想,所产生的自以为是的行为,但是却与如理作意的大众思想完全不同,所以名为发疯。其中当然也有轻重的差别,最轻为自言自语,不注重威仪等;最重者,则成为想要逃避世间法上的责任,而将自己的逃避行为合理化,所以自以为是的以己所想的方法,违反世间人负责任的行为,而以放浪行骸、不顾自身人格、权益的作为,来逃避世间为人的责任,避免在承受人格时应有的责任,这就是发疯的行为。
梦境则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境界,因为梦境中的意识心,在世间法上来说,是如理作意的,但因为梦境不与外境五尘相连接,所以如来藏并不是将外五尘转换为内相分的五尘境,而是由所含藏的相分种子中,因为分别慧很差的意根的习气与作意,而将今世及过去无量世所曾熏习过的种种境界相分,不如理作意的、跳跃不定的显现出来;意识因为不知是梦境,就在其中欢喜、恐怖、追逐、逃避等等。梦中的意识本身是如理作意的,但因为不知是梦,所以就被梦中异常显现的境界所转,而有种种随兴的、随著迅速变换的不同境界而造作出来的行为出现了;如果是修行人,了知是梦境,就不会跟著梦中境界而运转。这就是梦境与发疯的不同。
所以梦境与发疯的境界,都是当事人意识心的现量,无所谓非量可言,因为都是真实带质境,都同样是由如来藏所出生的真实相分;相分的本身并无不同,只是所显现的相分有无连接外五尘而如理作意的显现罢了。发疯,当然是末那识的妄执所引生的,但却是由于意识心的不如理作意的思惟而形成的,因为末那的分别慧极差,也只能任由意识心的不如理作意,而产生了错误的执著,显现于外而异于常人,就成为疯子了。
问:佛说“自刑者不得投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摘录自正觉电子报第16期般若信箱问五)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像,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像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问:《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摘录自正觉电子报第16期般若信箱问六)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问:有关《电子报》第十六期有师兄作堕胎之问,请问经典中有无相关说法呢?妇女生命有危险可以堕胎,那能否请教在乱伦、强奸等法律允许堕胎的情况下,医师实施堕胎行为在佛法上是否造就杀人呢?还请解惑。(摘录自正觉电子报第18期般若信箱问三)
答:妇女因为有生命危险而在医师的判断抉择下,不得不堕胎,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许可及护生之举。若是乱伦、强奸等情况,当事人自己会有抉择,也可能都符合人情与法律的规范。我们只能从佛法上来说明生命与因果的事实,不一定能符合人情与法律,因为有许多事情是牵涉到往世无量劫以前的因果,这并不是人情与法律所能规范的。所以不管是在被乱伦或被强奸的前提下堕胎,仍然是杀人;因为胎中生命的存在,事实上是不可否认的。,既有心王住胎而且必将成长为人类,则胎儿的生命在事实上是无法否认的。从因果上面来说,此世被乱伦或被强奸,可能是造因,也有可能是往世所造恶因的果报在现世中实现。在还没有修得极好的宿命通以前,或在只能观前三世、前十世因果的短浅宿命通的情况下,大多仍无判断之能力,所以我们不想干预因果而乱说它。这从经中佛说菩萨本生因缘等众多事实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乱伦或被强奸而生下的子女,他们的因缘也很难了知;有人是因为往世与这二人的因缘而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来受生,受生出胎长大之后,也许他正是来报恩的,也许他正是来报仇的,也许他正是藉此强制的因缘来成为和解往世怨仇的人,也许……,这些都不是未得深妙宿命通的人所能知晓的;乃至三明六通的大阿罗汉,可以上观到八万劫前,都还会有错观因缘的时候,所以我们在佛法因果的原则上,都会尊重生命已经存在的事实;原则上还是会劝被害人尽可能把珠胎成熟而生下来,而且不要计较他是在特殊情况下受生的;因为那毕竟是真实存在的生命,从戒律及生命现象上来说,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也是在无尽的生死轮回之中有时无可避免的事;菩萨之所以畏因,其故也就在此。虽然这种事实果报往往很难令人接受,但却也无可奈何!就如世尊的世俗家族被灭,身为人天至尊的佛陀也无可奈何一样,我们就只能尊重生命和戒律了。因为在这二种情况下受生的人,往往他们自己也不愿意;可是在因缘众合成熟时,又不能不受生,他自己也是无可奈何的。但是他将来出生以后,也有可能是大修行人,也有可能是菩萨受生再来,犹如不思议光菩萨往世修证极高,但因往昔造了诬谤贤天菩萨的恶业以后,九十一劫之中都是被妓所生,生后即被丢弃,随即被野狗所食;直到九十一劫之后才受尽而恢复菩萨身分及修证上之功德,所以业力难可思议,请大家还是多在戒律上用心,多在法义上用心,多多修忍而少在人我是非上著墨及行事,自然就能避开未来世的恶果了。若是从此世著眼,也应该遵循“菩萨不故入难处戒”的规范,避免被恶人在偶然情况下强奸;或者要有智慧避免产生被乱伦的情况,千万不要在任何情况下,因顾虑亲情而产生被乱伦的事情。
问:末学请教几个投胎的问题:
1、美国太空梭返回地球时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爆炸烧毁。这些宇航员大脑中贮存的业种,似乎是来不及向如来藏中转移即已被烧毁。像这种情况,他们的中阴身能否顺利实现投胎?
2、八岁以下的儿童,尚且不懂男女之间的事。若八岁以下的儿童死亡,他们在中阴身时能否顺利实现投胎?再如,被堕胎的胎儿,他们在中阴身时能否顺利投胎?
3、处于中阴身状态的人类,能否看到他人的中阴身?是否存在多个中阴身在同时争抢一次投胎机会,甚至大打出手?
4、现代人多采取措施避孕。中阴身时,为了顺利投胎,难道说需要仔细多天观察一对夫妇的确未采取措施,然后再进行投胎吗?(摘录自正觉电子报第19期般若信箱问三)
答:1、当色身毁坏而意识不现起时,此世记忆自然会即时转由如来藏执持,如来藏与色身五胜义根有其自然转移的功德,因为如来藏随时接触此世五胜义根中的一切记忆,五色根只是如来藏与此世连结的藉缘,记忆等事并不是色身所主掌的功能,而是如来藏所主掌的功能,所以不必像物质的搬移一般顺序次第长时间的转移,所以当色身毁坏时,如来藏因爆炸而不能持身时,此世记忆及业种等,即自然随如来藏而离五根,当然可以再度投胎。譬如有人面临死亡的一刹那时,一生所作事业顿时现前,那时就已经转入如来藏中了;同理,爆炸之时,觉知心听到爆炸声时,业种当然就会“转移”到如来藏中了。而这个转移,其实也只是方便说,因为业种本来就是由如来藏所执持的,只是这一世的五胜义根会与它相应,而方便说由五胜义根所执持,所以并没有您所问的来不及转移之问题存在,因为业种本来就是心相应的,不是由五胜义根相应的。而且,出生中阴身的功德,是如来藏才有的功德,是心法上功德,不是物质色身之功德,当然能再出生中阴身,当然不会出现大德所问的情形。
2、不论是八岁以下儿童或胎儿,死后都会出生中阴身,除非是犯了地狱业或证得四空定者,所以中阴身的出生与其死亡时的岁数无关。小儿固然不懂男女间事,但亦未尽然;譬如藏密上师陈健民自述其周岁时被姨母抱在怀中,却亦能使得性器官兴奋而在她身上磨赠起来,所以此事与年纪并无必然关系。而且,转移到中阴身时,即有小五通,自然会懂得性事,若不懂者,以其小五通之智慧,观见男女之事时,自然就会懂得,所以这事情并不需要大德来烦忧,不论是对自己或对他人。被堕眙的胎儿,事亦准此。
3、同一类有情之中阴身,都生活在同一个层次的境界相中,所以都会互相得见,就好像人与人可以互相得见一样。中阴身的入胎,不会有许多中阴有情为了争入同一母胎而争吵之情形,因为中阴身境界与诸天境界,同样都是凭各人的福德大小来分上下先后;福德大的人,在天界或中阴界时,威德较大,福德小的人不能与他相抗衡,这是天界与中阴身境界的自然律,所以绝不会有须要打架来决定谁先入胎的问题。
4、避孕,是现代才有的新状态,但是远古往劫以前的他方世界也必然曾经遇过这种情形了;即使是数百或二千余年前,已曾有人懂得将谷类放置于子宫中避孕的事情了,在根本论中就有如是叙述,可以参考之。但是中阴身其实没有能力去一一观察有缘父母是否曾作避孕措施,因为他们通常是在有缘而可能成为他们父母的男女正在和合时,才会有和合时之光明让他们有缘看见,所以当然是无法预先观察的。根本论中也曾说到:中阴身与来世父母和合时纠缠不分之后,不一定能入胎,而且叙述了几种不能入胎的原因。这在根本论的课程中,平实导师已经解说过了;由此可以清楚的知道,中阴身遇见有缘父母和合时,不一定能入胎成功;往往还须等待下一对有缘父母和合时,才能人胎。
本文标签:自杀(7)往生(26)投胎(8)舍利(4) 本文关键字:往生,舍利,自杀,投胎
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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