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蓄养奴婢,都看作是家人;虽然身分不同,却是家属。现在民法的亲属篇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法律上叫作家属。家属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永远住在一起,就叫作家属。如果是认定为家属的奴仆,主人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与奴仆共有的,不单是由主人完全所有的。所以,这些家属的奴仆对这个家庭的财产也是拥有部分的所有权,古时候是如此的。现在法律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有所区分,只有四个顺位的继承权。但是古时候家属的地位跟现代不一样,主人的财产他们也有分,所以财产是互相共有的。有时候主人会给奴仆某些财产,但仍然是共有的;而主人的财产也是与奴仆共有的,所以“奴仆财产,先悉生意与主同共”,既然大家共有,但是后来奴仆起了贪心,心中想要把某些财物据为己有,就在主人不注意的时候直接取来据为己有,他心中有疑:“我这样私下拿了过来就应该算是我所有的吧?”所以就藏了起来,让别人都找不到。可是后来又想:“我就算藏起来了,但这东西应该我也有分、主人也有分,仍然是我跟主人共有的。”这就改变意思了,没有要把它窃为己有单独所有的意思,也没有必要遮藏了;这时候虽然已经偷离本处,但他已经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了,所以就公开放在自己安住的房间里,这样就不得偷罪了,这是取来使用罢了。所以 佛说:【奴仆财产,先悉生意与主同共,后生贪想,辄取主物,取已生疑而便藏避;复思是物同共无异,虽离本处不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但如果一直都藏密得很好,让人家永远都找不到,是把自己与主人共有之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这就是疑为主物而窃藏之,就不是起意认为是与主人共同拥有的,已成为将主人之物据为己有的偷窃意思了,就得到偷窃之罪。
假使有人因为旅行而到远处旅行,他的财物在路上被强盗全部剥夺了。古时候的印度常常有法律规定:村主负责所管辖范围的治安,对盗贼有生杀之权;村中若有盗贼,村主就要负责赔偿。这时候,如果这位被强盗抢夺的人向村主求偿,村主问他说:“你被贼人所剥夺了,丢了哪些财物呢?我来偿还你。”被抢者明明只被抢一两黄金,他却说:“我被抢了十两黄金。”这是“说过所失”,也就是说,他所说的已经超过他所损失的,他不诚实地向村主取得十两黄金,就得偷盗罪。所以 佛说:【若人行路为贼所剥,既至村落,村主问言:“汝失何物?我当偿之”。若说过所失,取他物者,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会犯的状况。比如说有人发心要送给别人两件衣服,但对方说:“我用不着两件,只要给我一件就好。”这个人就把另一件留下来带回去,那也得偷窃罪。这叫作出口成愿,话讲出去了就要履行。有人不肯接受这个观点,他说:“明明是我的东西,是他不要,我带回来为什么得偷罪呢?”这是因为出口成愿,讲出去的话已经收不回来了,只能更正而不能强辩说是没有说过;讲出去了就要履行,我们必须把两件都送给他;如果他坚持不要两件,可以反过来回送给你,但我们不可以因为他不需要就直接带一件回去,否则就成为偷窃之罪。所以 佛说:【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
下面这种情况我们也要留意,比如说有人发心想要赠送房屋、床铺、医药、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资给一位比丘,他已经发心而把赠与供养的意思说明了,但是在即将供养这位比丘之前,听说有某某大师要来,他就改变心意了:“那我不如去供养那位大师,比供养这位比丘更有福报。”所以就去供养另一位大师了,那么他因此就得到偷盗罪。所以 佛说:【若人发心,欲以房舍、卧具、医药、资生所须,施一比丘;未与之间,更闻他方有大德来,辄回施之,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这个偷盗罪,下辈子可难还了!真的不好还的。因为双方都是比丘,所以来世真的不好还。但是,如果有人本来是要去护持否定正法、破坏正法的道场,现在听说那是破坏正法的,又听说另有一个道场才是正法,这个人就回施于正法,这状况是不一样的,因为 佛指示过:对于破坏正法、不守戒行的比丘,我们应该要默摒及远离,还要加以破斥。所以这二件事情不可等视齐观,不能相同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