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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锋虚焰金刚乘(连载15)----释正安

[第103期]  发表时间: 2015-04-18 03:48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解析《般若锋兮金刚焰》的邪说
对于喇嘛教徒们的妄想言论既辨正已,接下来说明佛法因明所说教义。兹先摘录龙树菩萨所著之因明论著《方便心论》说明大要之义,再举《瑜伽师地论》中弥勒菩萨的开示演述,以令读者略知因明的真义,方能了解及证明多识喇嘛是不懂装懂:
问曰:“何等之义不堕负处?”答曰:“诸行与识,作故无常;涅槃,非作故常。如此之言,句味真正,名非负处。”1
注1《方便心论》,《大正藏》册32,页26,中17-19。
何故不得有涅槃耶?当说因缘,若不能说,当知涅槃决定实有;是亦名为如法论也。2
注2 同上注,页27,中11-13。
立因不定,违失义宗,亦堕负处。汝义已坏,我若更说,不出于初,受言多过。凡问答者,答极至于五,过此更言,皆名为过。若有智慧思惟深理,广说譬喻能解于义,然其所论不出此法。3
注3 同上注,页28,下5-9。
汝第一立第二已破,第三之义我又为难,欲以第五而止过者,不出于初及汝后义,是则为重。若有重过,即堕负处。4
注4 同上注,页27,中27-下1。
问答相应,有二十种。若人能以此二十义助发正理,是人则名解真实论;若不如是,不名通达议论之法。此二十种,要则有二:一异、二同。以同显义,名同;以异显义,名异。凡为义者,必依此二故,此二者通二十法。云何名同?如言,烦恼尽处是无所有,虚空之性亦无所有;是名为同。云何名异?如说,涅槃非作,故常;则知诸行作故无常,是名为异。5
注5 同上注,页27,下11-18。
问曰:“何名知因?”答曰:“知因有四:一、现见,二、比知,三、喻知,四、随经书,此四知中现见为上。”问曰:“何因缘故现见上耶?”答曰:“后三种知,由现见故,名之为上。如见火有烟,后时见烟便知有火,是故现见为胜。又如见焰便得喻水。故知,先现见故,然后得喻,后现见时始知真实。”问曰:“已知三事,由现故知,今此现见何者最实?”答曰:“五根所知有时虚伪,唯有智慧正观诸法,名为最上。又如见热时焰、旋火轮、干闼婆城,此虽名现,而非真实。又相不明了,故见错谬,如夜见杌疑谓是人、以指按目则覩二月。若得空智,名为实见。6
注6《大正藏》册32,页25,上26-中8。
诸有欲生实智、分别善恶,当勤修习此正法论。7
设有明解斯八义者,决定能达一切论法。8
注7 同上注,页28,下15-16。
注8 同上注,页23,中29-下1。
为开诸论门、为断戏论故:一曰譬喻、二随所执、三曰语善、四曰言失、五曰知因、六应时语、七似因非因、八随语难。9
注9 同上注,页23,下6-8。
略释如下:
【问:“不堕负处、没有过失的真实法义为何呢?”答:“一切诸法是有生灭的行蕴法相,是有为有作之相,七转识亦是有为有作之相;既然是有为有作之相,当是无常之法;涅槃,则非有为、非有作之相,因此是常法。这样子的说法,句义与意涵都是真实法理,名为不堕负处、是没有过失的说法。”
“你为何会认为没有真实不虚的涅槃法呢?你应当要说明这样论说的因与缘,若你不能有合理的说明,则应当要认知涅槃决定实有;所以说涅槃实有即名为如法论也。”
“说法时,如果所立因义有反覆不定的解释,违反自己所立的宗旨义理,亦堕负处。如果你的宗义已经明显的违反了自宗的教义,我如果再说出更多你的言论过失,其实也都不出于你所犯的最初之根本过失,如果还与你一再的反覆争辩,我再罗哩八嗦也算是一种过失。因此,辩论的双方在问答时,应该设定问与答之间,不要超过五次的反覆,过此更言,对方也未必能懂,反而被嫌罗嗦,因此亦名为有过失。如果对方是有智慧的人,属于能够思惟深理的种性,对于种种广说譬喻,自然能够得解于义,若是基于广行慈悲教化而言,对其所论也不应超出此法。”
“如果你的第一立论,已经被我所说的第二言论所破,你的第三救立言论又被我所窒难,此时你想要以第五回的救立言论来证明你没有过失。然而,你的第五救论,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于你最初以及随后救论中所犯的过失,你只是再次重覆先前的过失言论而已。那么,既然你是再犯一次相同的过失,当然更是堕于负处。”
“问答时相应于真实义理的演说,有二十种。如果有人能以此二十种法义帮助显发正教之理,是人则名为开解真实言论的大智慧者;若不能如是显发正教之理,就不能称为通达议论之法。然此二十种相应的问答,主要则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异、第二种是同。此中,显发相同的义理,名同;显发不同的义理,名异。凡是要将法义说明清楚的人,必依此二种来说法的缘故,此二者通于二十法。那么,如何是佛法中菩萨乘与声闻乘的共同义理之处呢?比如说,烦恼尽处是无所有法,而所谓虚空之性也是无所有法;所说的这些教理是名为同。云何为不同之处呢?比如说,涅槃不是所作之法,故证知涅槃是真实常住之法;以知涅槃常故,则知一切诸行皆是所作之法,因为有涅槃这个真实的常住法而说一切诸行是无常义,是名菩萨乘不同于声闻乘法义之处。”
问:“如何是真知佛法中所说的因义?”
答:“能够了知佛法的因义有四个原因:
一、现量亲见,二、比量得知,三、譬喻而知,四、信随经书。
二、这四种了知因中,以现量亲见最为殊胜。”
问:“是什么因缘而说现量亲见最为殊胜呢?”
答:“后三种的了知,都是由于现量亲见为先才有的缘故,因此现见名最殊胜。比如,先前曾见火中有烟出,后时再见此类之烟时,便知必有火在燃烧,所以现量亲见为胜。又譬如见过阳焰的现象人,才能够理解渴鹿看见阳焰以为是水的譬喻。故知,要有某人曾先有现量亲见的缘故,然后才能说出这样的譬喻,而令人知晓所说之譬喻,他人则要于后时现量亲见后才知道是真实不虚。”问:“已知比量、譬喻、圣教量三事,是由现量的缘故而晓知有此三事,今此现量亲见何者最为真实?”答:“以五根因缘的所知现量有时并不正确,唯有以智慧力正确的现观诸法,所得现量才能称为最殊胜。又譬如看见因为热气汹涌而产生的阳焰幻相、
旋绕火炬所见的旋火轮、海市蜃楼的干闼婆城,凡此种种相虽名现见,然而却非真实存在的。又,景象不是很清晰明了的时候,对于所见也会产生错谬的判断,譬如于夜晚看见木桩将它当作是人、或是以指头按眼球而看见有二个月亮的幻象。如果是依于所亲证的般若实相空智,所见万法虚妄不实,如幻、如阳焰、如梦等现观,名为真实见。”
“如果有想要能够生起如实智、能够正确分别善恶法相的学人,应当精勤修习此正法之论。”
“假设有能够透彻地了解此论所说八类大义者,他决定能够通达一切论的真实法义。”
“为了能够让学人开显晓知种种佛法论门、也为除断种种无义戏论的缘故,说以下八类大义:一譬喻而说、二随彼所执而为开解、三方便善巧开示正理、四善于辨正种种错误言论、五能如实知正因、六凡有所说皆为应时之语、七善能分别似因非因的言论、八随语难。”】
龙树菩萨于此论中,已然显说、明说:“涅槃实有,真实不虚,作此说者是真佛义。”只是,古往今来的喇嘛教徒们,自夸已于龙树法教中观般若得最胜义解,却对菩萨说“有实法界涅槃法体”的明白开示置若罔闻、视若无睹,妄说涅槃无实、唯名施设、唯是空相,本质是依外道六识论邪见所作的思惟猜测。喇嘛教义复又自夸其因明传统博大精深、深具特色,为佛法因明的继承与光大发扬者。然而,喇嘛教徒们所说之无有涅槃实法的主张,对照于龙树菩萨所教“诸行与识,作故无常;涅槃,非作故常。如此之言,句味真正,名非负处”、“当知涅槃决定实有;是亦名为如法论也”,正显现出喇嘛教义根本不遵守龙树菩萨的法教,唯是一意孤行,广行非法之说,实际上是落于说无实有法的断灭见里、落于菩萨所破斥的四边恶见里,竟还自称是龙树菩萨中论观行的继承者。喇嘛教徒们却不知自宗恶见落处,竟然还能说其喇嘛教义理能显中观般若实义言论、说其为佛法因明的继承与光大发扬者,实属虚言,无有是处。
若以 弥勒菩萨对于佛法因明教义的开示而言,龙树菩萨此论严格来说只是属于介绍性质,并未深入论说。况且,龙树菩萨此论的意旨也不是在教导佛法因明之学,而是要让学人知晓:“诸有欲生实智、分别善恶,当勤修习此正法论。”换言之,龙树菩萨是以此论来教导学人所应具备的佛法正知正见,令学人能够正确分别外道种种不如理的无义戏论;如此一来,学人在学佛正知正见的引导之下,想要证悟实相,出生法界真实智慧、摧邪显正护持正法、进修菩萨道业,即能成就。此论中所说种种外道错误的妄想知见,正是菩萨欲令学人远离之处。因此,此论并不是以教授佛法因明教义为主题的论著。对于佛法论师应该如何建立因明宗义的方法,论中并没有清楚完整的开示。因此,论中龙树菩萨对于佛法因明只是大略说明,说立论者应遵循不违义宗、立因正定,与广说譬喻令他解义,以这三大原则来“当说因缘”,而教导学人“当知涅槃决定实有”,这样的真实说法“名为如法论也”。
为说明这三大原则,于是 龙树菩萨略以八类法门来开显因明法理。因此,如果要说于真实圆满的佛法因明法教,则应是指向弥勒菩萨在《瑜伽师地论》卷 15 里所开示的教义法理。
今分段列举并略释如后:
云何因明处?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此复云何?
嗢拕南曰:
论体 论处所 论据 论庄严 论负 论出离 论多所作法当知此中略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论多所作法。
云何论体性?谓有六种:
一、言论,二、尚论,三、诤论,四、毁谤论,五、顺正论,六、教导论。
言论者:谓一切言说、言音、言词,是名言论。
尚论者:谓诸世间随所应闻所有言论。
诤论者:谓或依诸欲所起,若自所摄诸欲他所侵夺,若他所摄诸欲自行侵夺,若所爱有情所摄诸欲更相侵夺,或欲侵夺。若无摄受诸欲,谓歌舞、戏笑等所摄,若倡女、仆从等所摄,或为观看,或为受用。于如是等诸欲事中未离欲者、为欲界贪所染污者,因坚执故、因缚著故、因耽嗜故、因贪爱故,发愤乖违,喜鬪诤者兴种种论、兴怨害论,故名诤论。或依恶行所起:若自所作身语恶行,他所讥毁;若他所作身语恶行,自行讥毁;若所爱有情所作身语恶行,互相讥毁。于如是等行恶行中,愿作未作诸恶行者、未离欲界贪瞋痴者、重贪瞋痴所拘蔽者,因坚执故、因缚著故、因耽嗜故、因贪爱故,更相愤发,怀染污心,互相乖违;喜鬪诤者,兴种种论、兴怨害论,故名诤论。或依诸见所起,谓萨迦耶见、断见、无因见、不平等因见、常见、两众见等种种邪见,及余无量诸恶见类;于如是诸见中,或自所摄他所遮断,或他所摄自行遮断,或所爱有情所摄他正遮断、或已遮断,或欲摄受所未摄受,由此因缘,未离欲者如前广说,乃至兴种种论、兴怨害论,是名诤论。
毁谤论者:谓怀愤发者,以染污心振发威势,更相摈毁,所有言论谓麁恶所引,或不愻所引,或绮言所引,乃至恶说法律中,为诸有情宣说彼法,研究决择,教授教诫。如是等论,名毁谤论。
顺正论者:谓于善说法律中,为诸有情宣说正法,研究决择,教授教诫,为断有情所疑惑故、为达甚深诸句义故、为令知见毕竟净故,随顺正行,随顺解脱,是故此论名顺正论。
教导论者:谓教修习增上心学、增上慧学。补特伽罗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脱。所有言论令彼觉悟真实智故、令彼开解真实智故,是故此论名教导论。
问:此六论中,几论真实能引义利,所应修习?几不真实能引无义,所应远离?
答:最后二论是真是实,能引义利,所应修习。中间二论
不真不实,能引无义,所应远离。初二种论,应当分别。10
注10 《瑜伽师地论》卷15,《大正藏》册30,页356,上11-下5。
略释:
【佛法因明所说为何?是指观察三界法相在世俗义中,所有一切法相的真实意义。所说函盖层面有多少呢?论中说以七门显示涵义:论体、论处所、论据、论庄严、论负、论出离、论多所作法当知此中简略来说,即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论多所作法。
论之体性是指什么意思?是说论有六种不同的属性:
一、言论,二、尚论,三、诤论,四、毁谤论,五、顺正论,六、教导论。
言论的意思:是说一切的言语论说、音声意涵、言说词句,称之为言论。
尚论的意思:是说在各种世间中,随顺有情所应听闻的所有言论。
诤论的意思:是指或是依于种种欲望所引起的争端言说,比如自己所拥有的诸欲受用被他人侵夺了,或是他人所拥有的诸欲受用被自己侵夺,或是自他所爱的有情拥有的诸欲受用互相侵夺,或者是起意想要侵夺。如果是无有一定主人的那一类诸欲受用事,譬如歌唱、舞蹈、嬉戏、笑闹等所摄的种类,或者是歌舞娼妓、奴仆随从等一类,或能够观看的,或能够受用的。在这些诸欲受用事中还不能舍离的人、被欲界贪爱所染污的人,因为坚执不舍的缘故、因为系缚所著的缘故、因为耽嗜的缘故、因为贪爱的缘故,因为这些缘故而发泄愤慨、乖张违逆,喜爱鬪诤的人就会兴起种种的言论、兴起怨害等言论争相侵夺,因此名为诤论。或依恶行所引起:或者是自己所作的身语恶行,被他人所讥毁;或者是他人所的作身语恶行,被自己所讥毁;或者是所爱的有情所作的身语恶行,自他互相讥毁。于如是等所行之恶行中,想要作还没作的诸恶行的人、还未离开欲界贪瞋痴的人、厚重贪瞋痴所拘束遮蔽的人,因为坚固执著的缘故、因为系缚贪著的缘故、因为沉溺爱好的缘故、因为贪恋爱好的缘故,更相愤怒发泄,怀著染污心念,互相乖张违逆;喜爱鬪诤的人,因此发起种种言论、或是发起怨害的言论,是故名为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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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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