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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作者回应书(二)(2)

[创刊号]  发表时间: 2016-07-07 10:31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6、审(一):「但问题是:佛教之阿含经到部派,乃至大乘经典都只论「因缘所生法」现象界之存有(esistence),诸如《大日经》《法华经》《大乘起信论》虽讲体、相、用,都是指此而言。」
申辩:兹以《法华经》举例即可证审委之论述不正确,余者不论。《妙法莲华经》卷2:「如来已离,三界火宅」(CBETA, T09, no. 262, p. 14, c24-25)、「三界火宅」指的是三界有,即是「一切法」,「如来」是「法身」的代表,是不生不灭法,「如来已离,三界火宅」表示有二法:「如来」与「三界」,灭尽「三界」法,唯余「如来」,而且此二法的交集是空集合。故《法华经》的立论与笔者所诠释的内涵完全一致。
7、诚然,在诸佛教经典中都有轮回说就必须论及轮回之主体;但绝无「本原存有」之意之说。虽然佛教寺庙纵有诣佛、诸菩萨之供养与崇拜;但在佛教经典中,绝无如基督教、回教乃至民间有神论之神观思想。
申辩:本文页11及20,正是在说明「正住者」是轮回的主体,故说「正住者是一类实体」,可以知道「正住者」与「有神论」的重要差别。每一有情皆具「正住者」,对于宇宙器世间皆有同等的贡献;「正住者」数量无量,而且是不增不减的,因为「正住者」是不生不灭,必然得到不增不减的结论。然而,「有神论」之「神」是唯一的,宇宙生命皆由唯一的「神」出生,而且「神」具足五蕴,是蕴而有喜怒哀乐,否认生命的平等性。「正住者」非一切有情共有,非蕴而不离蕴;「神」却是一切有情共有,是蕴而离蕴;二者大不相同,审委对此似乎完全不知,或全然漠视,令人怀疑其学术水准及「求真」的精神。「有神论」与「正住者」是截然不同的,从数量、对器世间的贡献、是否为五阴法、是与五阴和合运作等等,已经显示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审委仍然将两者混为一谈,可见审委对佛教之「不生不灭法」的定义仍然陌生。
8、以下就回复文有关《杂阿含296经》的部分提出申辩。
申辩:综合《杂阿含296经》中审委提出《相应部》的论点,其实是来自杨郁文在贵刊发表的作品〈缘起之「此缘性(idappaccayata)」〉。笔者本无意评论杨郁文之文章,故前引杨文中正确的观点,但是为了显示正确的佛法道理,此时只好被迫予以评论。
杨文页20认为「缘生法」是「由缘所生的法」:
有情数缘起系列相邻两支之关系是「此缘性」;有情数缘起系列之每一支是「缘生法」,是 「由缘所生的法」。
杨文页24又认为「缘缘相生,追溯不停,是没有意义」:
结成果(A)是由这一些因缘(A1),这一些因缘(A1)水有它生成的因缘(A2)在,……;以符号表示则:(A)←(A1)←(A2)←(A3)←……(An)。可是这一些因缘,每一个因缘又有它的形成的因缘,追溯个不停,是没有意义;所以现在对这些因缘不管它怎么样次第展转演变生成,只管这一些面前能直接观察的因缘,是怎样形成结果。
显然杨文主张「缘生法」是「由缘所生的法」是自我矛盾,认为此主张会「追溯不停,是没有意义」,却又要主张之。而且面对此种困境只能「不管它怎么样次第展转演变生成」。因此,杨文的论述显然是逃避关键的问题点,所作迂回曲折的猜想而已;而且将使因缘观推之无尽,无人能穷究因缘观,也应无人能成佛及缘觉。
《杂阿含293经》说:「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此句说:世尊为一位比丘解释说佛教贤圣的定义是要证得「出世空(性)」,而且确认「出世空」是「缘起随顺法」。笔者前已引证《杂阿含293经》说有二法:「一切」与「涅槃」,或者「有为」与「无为」,用此二法说明「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因此,可知「一切(有为)法」是指「缘起及缘生法」,「涅槃(无为)法」是指「出世空」,而「出世空」是「缘起随顺法」。「出世空是缘起随顺法」是什么意思呢?答案就在《杂阿含296经》:
云何缘生法?谓:无明、行,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来自所觉知,成等正觉,为人演说,开示显发,谓:「缘无明有行,乃至缘生有老死。」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来自觉知,成等正觉,为人演说,开示显发,谓:「缘生故有老病死忧悲恼苦,此等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尔,法不离如,法不异如。」审谛真实,不颠倒,如是随顺缘起,是名缘生法。
第一段:什么是缘生法?就是无明、行等等,不论佛是否出现世间,「常住法」存在4,而使得缘生法住于「常住法之法界」。世尊独自证得此「常住法」,不由他悟,经修行后终成佛道,为人演说,开示显发,说:「缘无明有行,乃至缘生有老死。」清楚的说明,因为「常住法」存在,才能说:「凭借」缘生法无明支,而有缘生法行支。因此,「缘性」(即「凭借性」)是「常住法」所显现的功能性,是以「出生」缘生法的方式展现出。因此,「缘生法」较明确的用词应是「缘已生法」。由何而「出生」缘生法呢?由「常住法」所出生,使得我们可以说:「缘无明有行,乃至缘生有老死。」,故「凭借性」应归属「常住法」之自性。5
「缘生法」常令人误解以为是「缘出生缘」,其实「缘生法」在巴利或梵文有「缘已生起的法」或「缘所生起的法」二种可能的意义6,释玄奘传译经论之「缘生法」皆取「缘已生法」,不取「缘所生法」,可见一斑。
第二段:不论佛是否出现世间,「常住法」存在,而使得缘生法住于「常住法之法界」。世尊独自证得此「常住法」,不由他悟,经修行后终成佛道,为人演说,开示显发,说:「(由于常住法存在使得)缘生故有老病死忧悲恼苦,(使得)这些缘生法法住、法空、法如、法尔,法不离如(此处世尊将「常住法」立名为「如」),法不异如。」审慎的观察确认这个真实的道理,不颠倒,「常住法」是这样的「随顺缘起法」,就叫做缘生法。「如」就是「随顺」的意思,由于「常住法」完全根据「缘生法」的清净或染着而「出生」7不同的后有缘生法,而没有任何的违抗,故称为「如」,这才是缘生法的真实意旨。而且完全符合《杂阿含经293经》立生灭的「有为」与不生不灭的「无为」二法的教理。
《杂阿含经296经》说:「随顺缘起」已经意谓:有「法」随顺缘起。《杂阿含经293经》又说「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更清楚的指出「出世空是缘起随顺法」,就是在说缘生法的道理——出世空「随顺」缘起法而「出生」后有缘生法,而成立缘起法。此是《杂阿含经293、296经》一致的立论,而且与大小乘经典完全契合。因此,「缘性」是「出世空」的自性,是「无为界」的自性。
《相应部》〈缘经paccaya〉:
第一段:「诸比丘!我为汝等说缘起及缘生法,汝等谛听,当善思念,我则为说。……诸比丘!何为缘起法耶?诸比丘!缘生而有老死,如来出世,或如来不出世,彼界确立法住性、法定性、此缘性。如来证于此,知于此。」
第二段:「证于此,知于此,而予以教示宣布,详说、开显,分别以明示。」然而即谓:「汝等且看!诸比丘!缘生而有老死。诸比丘!缘有而有生。诸比丘!缘取而有有。诸比丘!缘六处而有触。诸比丘!缘名色而有六处。诸比丘!缘识而有名色。诸比丘!缘行而有识。诸比丘!缘无明而有行。」
第三段:「如来出世,或不出世,彼界确立法住性、法定性、此缘性,如来证知。此证知而予以教示宣布,详说、开显、分别以明示。」然而即谓:「汝等且看!诸比丘!缘无明有行。诸比丘!于此有如性、不虚妄性、不异如性、此缘性者。诸比丘!此谓之缘起。」 
第一段:缘起法是「缘生而有老死」。缘起法是「有为界」,「彼界」是指「无为界」,不论如来出世与否,无为界「确立」法住性、法定性、此缘性。如来亲证了这个实相,知道了这个实相。如果「彼界」不是「无为界」,则违反《杂阿含293经》皆立「有为」与「无为」二法,也违反《中阿含经》六十二界:「阿难!见二界知如真,有为界、无为界。」
第二段:由于证知「无为界确立法住性、法定性、此缘性。」故说「缘生而有老死。」等等缘起法,清楚的显示:「此缘性」是依无为界才说的,故「此缘性」是无为界之自性。
第三段:世尊再次强调证知「无为界确立法住性、法定性、此缘性。」为前提,才说:「于此有如性、不虚妄性、不异如性、此缘性者。诸比丘!此谓之缘起。」因为「无为界」才有「如性、不虚妄性、不异如性、此缘性」,这是说明为何缘起得以成立的道理。所以,「如性、不虚妄性、不异如性、此缘性」皆应归属为「无为界」之自性。经文以说法的次序清楚的表示「如性、不虚妄性、不异如性、此缘性」等性归属于常住的「彼界」,因此「此缘性」是「常住法」的种种自性之一,与《杂阿含 经》完全相契相合。
因此,「此缘性」应回归「缘」字在巴利及梵文中的最基础意涵,解释为「凭借性」 应归属于「常住法」的种种自性之一,才符合四部阿含及五部尼柯耶一致的教理。本文在页 说明:「缘起法」若没有「缘生法」之支撑,则只能说为「相关关系」,因为只能看到十二支法的前后出现的次序,缺少了解决「追
溯不停」的矛盾,以及何以成立此前后关系的教理。这也就是世尊在建立缘起法后,必然要说缘生法的真正意涵。也只有如此,才能符合现象界所显示的事实,并解决只有缘起法所无法解决的所有问题。
杨郁文忽略了一部经文的次第性,所突显出世尊说法的意涵,以及与其他各部经典的一致性及连贯性,因此解读《相应部》〈缘经〉经文时,断句、分段错误
自行对照),不知道世尊说法时,前后关系所呈现逻辑推论的意义,丧失整体的诠释性。同样,这也是为什么吕凯文的博士论文知道「缘生法」有「缘已生起的法」或「缘所生起的法」二种可能的意义,并且采用「缘已生法」的用语代替「缘生法」,但结论却矛盾地采用「缘所生起的法」,皆是断句、分段错误 完整合理的解释世尊说法次第的逻辑性所致。
笔者提出阿含及尼柯耶的教证以及理证,显示杨郁文主张〈缘起之「此缘性」〉的矛盾及错误,没有决定性的参考价值。当然,杨郁文〈缘起之「此缘性」〉一文的错误不止于此,笔者仅略举一二作为申辩,建议审委勿以论述错误之论文结论作为审查标准。以免笔者为证明以杨文作为审查标准之不当,而对之作更多的评论,实乃笔者所不愿见到之情况。
9、回复文审委举释印顺在《空之探究》的话以为辅证。
申辩:笔者于此无意评论释印顺,而且不愿扩大论题而模糊焦点,故不予评论。
但是,笔者认为从释印顺对《杂阿含 经》中「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一句从来不像笔者予以断句,释印顺不但不断句而且在不同的书中采用不同的部分,令此句或前或后留下不可解读之文字 因此,释印顺的意见并无决定性价值。杨郁文对「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一句亦无法断句 显示其与释印顺陷入同样的困境,因此其意见亦无决定性价值。建议审委勿以无法对经文正确断句之学者学说作为审查标准。
10、回复文说:『然而(世尊)在四十五年中,说明「空相应缘起随顺法」,后代发展中的佛教说出「空无自性的缘起法」』。
申辩:此处很清楚的看出审委对「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一句的断句为:「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如此令「贤圣出世」成为赘字,无法与整部经典的内涵相呼应。可见得审委只是引用释印顺多种取舍中的一种而已。
对于缘起法的空无自性,审委亦采用杨郁文〈缘起之「此缘性」〉之观点,认为缘起法在佛教初期是认为有「自性」(即是「此缘性」为缘起法的自性),是后来发展才成为「空无自性」,该文页24:
那就会现见:在这一些因缘──种种无自性的因、缘──由于和合、结合、化合、统合好,终于有眼前一个新的事物形成,「结果」生成。
既然缘起法中一一支的缘生法是「种种无自性的因、缘」,那么诸缘生法如何「和合、结合、化合、统合」呢?若缘生法可以自行「和合、结合、化合、统合」,则「和合、结合、化合、统合」应是缘生法的「功能性」。若如此,所有氢应自行「和合」氧而成水,直至氢用尽,空气中无有氢存在为止(空气中氧的存量多于氢),违反现量。因此,缘起法要聚集诸缘生法才能「生起」(注意:不是「出生」15)下一支缘生法,已经内涵「缘起性空」的意义。而世尊要说明的正是「和合、结合、化合、统合」的发生,即使诸缘生法已经「出生」,但要有「常住法」赋予缘生法作为「凭借」的功能性,方能「生起」下一支缘生法。由此可知所有缘生法之所以能成为「凭借」,是由于「常住法」的功能性所显现,由此「凭借」令常住法「出生」缘生法,但因众生不能证见常住法,故只见诸缘生法「生起」缘生法。若无「常住法」之功能性,即成为诸法都无因而生,都是依众缘而乱缘而生,则一切善恶因果都成为戏论,一切种子及熏习都将以或然率而乱报因果,涅槃也将成断灭。笔者相信贵所应该同意「常住法」存在的必然性,不会坚持否定「常住法」之存在吧?因此,杨文的论述已经证明,必有非缘起法之「法」存在来成就「和合、结合、化合、统合」等功能性的发生,此「法」绝非缘起法。
杨文页15:
如是事理甚深,由如实现观「此(因缘)」与「彼(结果)」间,之所以有生、灭」或「有、无」之现象存在,可以归纳为「此『故』彼」的形式;「此」「彼」之间,所有的关系,所维持的状态,是「此缘性」,即是「缘起法」。
杨文将「此缘性」解释为:因缘与结果间的所有关系,及所维持的状态。显然并没有解决「因与果间的关系如何得以成立」的根本问题。杨文反对日本学者主张「此缘性」是「相依性」或「相关性」是可以理解,但是杨文与日本学者唯一的不同只在于坚持「前后的次第性」,因为从「相依性」或「相关性」的字面上不能显示出「前后的次第性」。因此,杨文反对「相依性」或「相关性」的用语,而主张采用「此缘性」作专用术语,但是对「此缘性」作解释仍然不脱「关系」而加上「状态的维持」(即次第性),本质上与日本学者无异。笔者以「相关关系」包括所有的论述,质疑「关系」及「次第」的基础为何,此基础的解说是世尊说缘生法的关键理由。「相关关系」(correlation)是统计学用语,定义涵盖面较广,包括:有时间次第性的关系(时分),无时间次第性的关系(非时分),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等等皆包括在内。杨郁文及日本学者皆只以「缘起法」之定义为论述,皆不能触及世尊说缘生法的关键理由,故皆不能解决缘起之「关系」及「次第」的基础为何。但是,经典中世尊解说「缘起法」时,是以「因果关系」作解释,凸显「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已经隐喻缘生法之教理,而此基础不是「缘起法」所能诠释,这就是世尊说「缘生法」的意义及其必要性。
《杂阿含296》及《相应部》〈缘经〉皆是在解释「缘起法」能够赋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为何,何者为「因果关系」的基础,故可知「此缘性」绝非指缘起法,必然是有外于缘起法之法,方能解释缘起法的成立基础。显然杨郁文的论述是矛盾且不足的。基于这种矛盾及不足而错误的论述,杨郁文只好推论「此缘性是缘起法的自性」是佛教初期的法教,后来才发展成「空无自性」。杨郁文显然不知,缘起法的定义本身已经内涵「空无自性」的意义,只有阐扬的必要而无发展的必要。
假如「空无自性」是后来发展而成,此种主张有二种可能:a) 缘起法是空无自性; b) 缘起法是有自性(至少有「此缘性」姑不论其诠释的正确与否)。若a)正确,是后期佛教所发展,则意谓世尊提出缘起法并加以定义「诸缘聚集生起下一支法」时,竟然不知道自已所下的定义,其内涵已经具备「空无自性」的意义,那么世尊的十号应该撤除,因为名不符实。若b)正确,那么杨郁文「种种无自性的因、缘」的论述就是错误,所谓后期「空无自性」的意义亦是错误,不应采用而刊载其论文。贵所刊载杨郁文〈缘起之「此缘性」〉一文,并采纳其观点审查本文,则意谓贵所认同杨郁文主张「世尊是不了解自已所提出的缘起法定义,其内涵已经具「空无自性」的意义,故应撤除世尊的十号」。若如此,笔者愿意免费为贵所宣扬此主张,令大众周知此创见。而审委所认同之三量,只剩二量,已无至教量可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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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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