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作者回应书(二)(3)
11、回复文引《杂阿含854经》、《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大宝积经》证明「空无自性」是后来发展而成。
申辩:其实《杂阿含854经》、《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大宝积经》皆证明笔者的论述的正确性及一致性:除「缘起法」外,存在「常住法」。因为世间智者尚未实证「常住法」,又不依至教量说有「常住法」,故只能将「常住法」的种种自性归属于生灭的「缘起法」。笔者只要引证至教量说有「常住法」,即可反证审委采用「早期的佛教认为缘起法是有自性的(此缘性),后来才发展成空无自性」的错误。兹略述如下:
《杂阿含854经》:「佛告诸比丘:汝等随彼命终,彼命终而问者,徒劳耳,非是如来所乐答者。夫生者有死,何足为奇?如来出世及不出世,法性常住,彼如来自知成等正觉。」(CBETA, T02, no. 99, p. 217, c6-9)世尊说随着有人舍寿,就问他舍寿后的去处,是徒劳的,不是世尊所乐说的。凡生就有死,何足为奇?不论如来是否出现于世,「法性」常住,如自证知此常住「法性」,终成佛道。此说证明有常住的「法性」存在,但不是缘起法,缘起法是「夫生者有死」,何足为奇。异于生灭性的缘起法,永恒常住的「法性」,才是世尊之乐说。同证笔者诠释「生灭法」与「常住法」之立论。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365:「诸法皆以无性为性,如是无性本性自尔,非佛所作,非独觉作,非声闻作,亦非余作。以一切法皆无作者、离作者故。」尔时具寿善现白佛言:「世尊!岂不诸法离诸法性?」佛言:「善现!如是如是,如汝所说,诸法无不离诸法性。」具寿善现复白佛言:「世尊!若一切法离法性者,云何离法能知离法若有若无,何以故?世尊!无法不应能知无法,有法不应能知有法,无法不应能知有法,有法不应能知无法。世尊!如是一切法皆无知为性。」(CBETA, T06, no. 220, p. 882, c2-13)「诸法、一切法」代表生灭的缘起法,「法性」是永恒的常住法,经文重复说「一切法」离诸「法性」,显然说明「一切法」是不会有自性的,包含「缘性」,这是「本性自尔」的。「一切法」离诸「法性」的另一个意涵是,「一切法」与「法性」是不同的集合,两者的交集是空集合。同证笔者诠释「生灭法」与「常住法」之立论。
《大宝积经》卷39:「无法可尽故即是无为,以无为故无生无灭,亦无有住。是故说言:如来出世,若不出世,常住法性,常住法界。」(CBETA, T11, no. 310, p. 224, b3-6)「无法可尽故即是无为」已经说明,灭尽一切法而只剩下无法可以再灭之法,就是「无为法」。这样的说法与本文「永恒性」的判断原则说:「在五阴消灭时仍然不消灭的正住者」是完全一致的立论。审(二)之二及三反对笔者说「五阴的生灭现象中常恒不变易的「正住者」存在」,然而回复文所举证的《大宝积经》「无法可尽故即是无为,以无为故无生无灭」意谓:灭尽一切法后,无法可尽、永恒常住的法,才是真正的「无为法」,「无为法」是永恒的「常住法」。此经文对「无为法」的定义内容与笔者「永恒性」、「非蕴」、「非离蕴」的判断原则是一致的。(注意:此亦非犊子部经典)同证笔者诠释「生灭法」与「常住法」之立论及三种判断原则的正确性。
从审委例举的经文从阿含部类、般若部类、宝积部类全部可以看到「一切法」与「法性」,「诸法」与「法性」,「有为」与「无为」,「生灭法」与「常住法」等等一致性的立论,全部显示本文立论「正住者」存在的命题之正确性,而笔者对《杂阿含296经》的诠释是符合阿含、尼柯耶等等大小经典一致性之教证。
12、回复文说:如:「S.44,1~11无记说相应」及「S.33,1~55婆蹉种相应」「婆蹉种出家相应(《杂阿含957~964经》)」所示,学界注意到世尊对「有自性的存有」是存而不论,所谓:「十四无记」。
申辩:审委以「十四无记」为学术界所注意到,做为审查标准,是人云亦云,缺乏思辨能力及证据力。学术界一向对「无记」的意义认知错误。什么叫「十四无记」?是说:寻求解脱道,速求无余涅槃者,世尊不为说,因为「十四无记」是探求法界实相的菩萨所修证的内容,必须长劫住于世间度众及研求才能了知。就像说有人下午就要赶到高雄,但是拿一幅世界大地图来问,请问能够为此人「记别」说他必然可在下午到达高雄吗?因为显然不能,故说「解说世界大地图」对于「下午要赶到高雄」而言是「无法记别」,故称「无记」。再如,有人能作精致的工艺,能够因此「记别」他的未来世生处吗?下一世生处是依善恶业而记别,无法由工艺此非善非恶之业「记别」其生处,故工艺是「无记业」。但「无记业」并非无作用,能引等流果,来世为人能速现工艺。所以,「十四无记」的内容是成佛所需知的内涵,非速求入无余涅槃的声闻人所应知,故云「无记」,非世尊存而不论。「S.44,1~11无记说相应」及「S.33,1~55婆蹉种相应」、「婆蹉种出家相应(《杂阿含957~964经》)」都在说明这个道理。
另有一种是世尊对「不善思辨者」亦不为说,例如上举《相应部》〈缘经〉:「我为汝等说缘起及缘生法,汝等谛听,当善思念,我则为说。」如果是「善于思唯,能够胜解而明记者」,世尊才会为说有关宇宙生命根源的第一义,否则不为说。因此,「十四无记」不代表「有自性的存有」是存而不论。例如:十四无记,《杂阿含经》卷34:
欝低迦白佛:「云何,瞿昙!世有边耶?」答言:「无记。」「世无边耶?世有边无边耶?世非有边非无边耶?」答言:「无记。」「瞿昙!于何等法而可记说?」佛告欝低迦:「知者、智者。我为诸弟子而记说道,令正尽苦,究竟苦边。」(CBETA, T02, no. 99, p. 247, c20-24)
经文中世尊回答欝低迦说对于十四无记,只对「知者、智者」而说,而且十四无记不为说,是为了诸弟子正确灭尽诸苦,究竟苦边,能够为他们记别解脱果。既然如此,那么十四无记的说法记录何在呢?阿含部类《梵网六十二见经》:
佛言:诸异道人有言:「有限。」有言:「无限。」有言:「有限、无限。」
有言:「亦不有限、亦不无限。」我及世间者,皆在是四见中,不能复过是四见上。佛皆知是,复过是上,绝妙知是,以不讥不毁得无为。(CBETA, T01, no. 21, p. 267, b22-26)
《梵网六十二见经》明白的记录世尊探讨「十四无记」之「世无边耶?世有边无边耶?世非有边非无边耶?」而且,世尊对此四见全部了知,并且超过外道的见解。能够超越外道,而有绝妙见解,因为如实的了知外道法的种种内容,不讥不毁外道论说而超越之,故能证得不共世间之「无为」。可见得,六十二见的讨论就是涵盖「十四无记」,而且内容超过「十四无记」的范围。而讨论六十二见的许多记录可以在《阿含部》中看到。审委说:学界注意到世尊对「有自性的存有」是存而不论,是卸责于学界,不负责任的说法。
综合上述的种种至教量及比量推论的证明,笔者在《杂阿含296经》的论述,与《相应部》是一致的,主要的差别在于笔者综观整部经文,并参考其他的经本而贯串其义理,具诠释性,而审委采用的审查标准是错误论述的论文结论。由此可见经典的真正意涵是支持本文对《杂阿含296经》的诠释及论述。
13、回复文提出《杂阿含39经》的疑问:「『彼五种子者譬取阴俱识。』大正2,9a6 相当于『seyyathapi pabca-bijajatani evam vibbanam saharam datthabbam(五种种子之譬,当知是识俱食也。)』〈S〉iii.54-3 的意译。指「识」缘生,离色、受、想、行,也没有「独存的、自有的、永住的识」。
申辩:笔者已经用了近二万字解说诸审委对主要经文《杂阿含37、296经》对读的疑问,对于再要求对《杂阿含39经》的详细对读,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了。因为,从《杂阿含37、296经》及《相应部》详细的对读,显示审委对《阿含经》及《相应部》的许多经典不能连贯及诠释。笔者于数日间提出的论证观点,其实已经是好几篇论文的份量了。所用的文字也已经是一篇论文的份量了,故对于《杂阿含39经》有关唯识学更复杂的论题的申辩,只能从略。主要的原因,第一,从审委的提问中,显示审委对唯识学的陌生,可能更甚于「存有」命题;第二,笔者是申辩的角色,不是教学的角色,对于审委一直扩大疑问的范围,笔者虽是受审人,但投稿人并无义务要先了解审委的学识能力,在本文及回应文中解决审委学识不足所引起的所有疑问;第三,时间有限,审查可以有一二个月,但申辩者仅有有限的数日。
巴利文的字面上是「识俱食」,「食」的内容在《种子经》上下文本有解释就是「段食、触食、意思食及识食」四种。单就「识食」而言,是指对「六识」的贪着,即是对「六识」了别功能性的贪着。四食全部断尽,则证阿罗汉果。但是「识俱食」之「食」已包含对「六识」之贪着,若「识俱食」之「识」是「食」之一,不仅是重复累赘,而且在「食」皆灭尽,则「识」成断灭,则《种子经》便成为《断灭经》,违反「五种种子不断、不坏、不腐、不中风、新熟坚实」之定义前提。因此,「识俱食」之「识」不应属「食」所摄。南北传《种子经》皆是以「贪喜」为说法中心,「贪喜」的对象从《杂阿含39经》所说似乎只有「色受想行」四蕴,然从《种子经》「识俱食」之记载可知「食」是对「五蕴」之贪喜,故北传经典译经师便以「意译」的方式补救字面上只对四蕴之贪喜,故以「取阴俱识」之「取阴」以含摄「五蕴」之贪喜,以免误解「识阴」之贪喜不应断除,而「取阴俱识」之「识」,与「识俱食」之「识」,皆不应只作「六识」解。故北传系采「意译」,南传系「直译」,是因为整部经文结构略有不同的缘故,两者皆正确的传达一致的教理,皆是善译。审委无法洞见此意涵,作出错误的推论,殊为可惜。
此外,由于审委并没有申论其唯识观点,只提出其个人对读的结果,就草率下结论。故笔者只针对其结论「没有独存的、自有的、永住的识」,提出经证至教量。《长阿含经》卷10:
阿难!缘识有名色,此为何义?若识不入母胎者,有名色不?答曰:无也。若识入胎不出者,有名色不?答曰:无也。若识出胎,婴孩坏败,名色得增长不?答曰:无也。阿难!若无识者,有名色不?答曰:无也。(CBETA, T1, no. 1, p. 61, b8-13)
母胎中,科学已知受精卵是不具前六识的,那么「识入母胎」之「识」,明显的不是指前六识。而且「识不能出胎」,若「识」出胎,胎儿即坏败。既然如此,显然婴孩出生长大后,「识」仍然不能离「名色」,否则「名色」不能增长。「名色」即是五蕴,「色」是「色蕴」,「名」是「受想行识」等四蕴。舍寿后,中阴六识入母胎后,永灭不生,「识」又入母胎,受精卵无六识,又是何「识」住持受精卵乃至三四月之胎儿不败不坏?请问此「识」何时生灭?若不能指出其生灭之时节,此「识」即是「永住的识」,即是「正住者」。审委如何可以无法互相会通南北传《种子经》,尚且举出其相异处,却即武断「没有永住的识」。而对于笔者可以会通南北传经文,却排斥笔者的论述,显然审委过于宽以待己,独取己意。
其实,《成唯识论》中曾单就「四食」论证有「第八识」,请审委自行阅读,笔者不再解说。请审委特别注意:《成唯识论》以「四食」证有「第八识」,是四食与第八识并存,不是意谓「第八识」属于「四食」中,请勿误解,拜托拜托!《成唯识论》卷4:「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识彼识食体不应有故。谓契经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谓欲界系香味触三于变坏时能为食事。由此色处非段食摄。以变坏时色无用故。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谓有漏触纔取境时摄受喜等能为食事。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触麁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舍资养胜故。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谓有漏思与欲俱转。希可爱境能为食事。此思虽与诸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意识于境希望胜故。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谓有漏识由段触思势力增长能为食事。此识虽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三蕴五处十一界摄。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CBETA, T31, no. 1585, p. 17, a11-26)
14、审(二):「有了许多先入为主的观念,再来说「正住者」的其他异名(p.15以下),说来皆非常牵强。如说「取阴俱识」、「种子识」为正住者,完全忽略「识」乃是有为生灭法,种子的譬喻也难脱生灭的形象。引如来藏说来证成「正住者」,也是混淆了原始与大乘如来藏系的教义。引证有问题,论述也不严谨。」
申辩:「识」的意思是「了别」,故有「狭义」的了别,如「六识」;也有「广义」的了别,如「第八识」。《成唯识论》卷2:「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CBETA, T31, no. 1585, p. 10, a11-14)《成唯识论》引证《阿毗达磨经》:「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说明「第八识」的定义。
至于审委说:「种子的譬喻也难脱生灭的形象」,这是凡夫所没有办法远离的事情,根据世尊至教量所说,世间智者只能见到生灭的「有为」法,而自我膨胀认为我所能见者涵盖「一切法」,世尊便随顺世间智者口中所说「一切法」定义为「所有世间智者所能见者为范畴」。所以,「种子的譬喻也难脱生灭的形象」,是因为审委是世间智者,您只能见到生灭法,当然世尊只能以您能见到的事物为譬喻,既知是譬喻,则不应将「世间植物种子」真的当成是世尊所说「不断、不坏、不腐、不中风、新熟坚实」的种子。从审委的这番话,更证明笔者解读《杂阿含37经》对「有、无」(即「一切法」)所做定义,符合佛意的正确性。
大小乘佛教的教理是一致而有深浅,不可因有「深浅」便说不同或不一致。若说「混淆了原始与大乘如来藏系的教义」,是将大小乘的教义切割成两种完全无关的教义。笔者从《杂阿含37、39、293、296经》及《相应部》的对读,都发现至教量的一致性,是「互相发明,互相诠释、印证」在在证明本文的论述严谨,引证正确。却反证了审委的不严谨及引证不当。
15、回复文举释印顺学说认为将《央掘魔罗经》编入阿含部,是很不妥当。
申辩:其实在第一篇的作者回应文中,笔者已经回应:释印顺的主张是极不合理的。
印顺法师对大乘三系的「虚妄唯识系」尚且探源于《阿含经》而写作了《唯识学探源》。那么大乘三系之一的「真常唯心系」如何不可探源于《阿含经》。
不只「唯识系」,对于「般若中观」,释印顺尚且著作《空之探究》探源于《阿含经》,为何独独「真常唯心系」不可以探源于《阿含经》?而且依据笔者的研究结果,《阿含经》中「真常唯心」的文献证据多得不可胜数,为何可以独独排斥从《阿含经》探寻「真常唯心」的真实意旨而发表论文呢?请审委提出符合三量的学术标准立论说明,否则不应以一人之意见限制学术研究的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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