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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戒”的问答(正觉电子报般若信箱)(2)

[学佛释疑]  发表时间: 2016-10-05 21:09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答:《优婆塞戒经》卷 6 :「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象,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象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问:《优婆塞戒经》卷 6 :「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问:净土诸经都说带业能往生净土,甚至十恶逆亦能往生,但为何广钦和尚却说带业不能往生,得要念到念力大于业力才能往生?另外《观无量寿经》中说,西方净土之下品下生能摄受五逆十恶之人,但在阿弥陀佛四十八大愿中却说不摄受五逆罪众生,故请问犯五逆罪可否往生西方净土?
答:犯五逆罪的人,原则上不能往生西方净土,除非他是一个菩萨种性的人;因为发菩提心的功德无量无边,虽然造作五逆重罪,仍然可以得 弥陀世尊的摄受,往生净土。下品生的下中上三生人,都是具有菩萨性的人,与中品生的声闻自利种性者不同,所以即使犯了五逆重罪,也仍然可以往生,这是因为心中已经有菩萨性的缘故。但是,千万不要诽谤方广正法,否则就不可能往生成功;方广正法讲的就是第三转法轮诸经所说的如来藏阿赖耶识的一切种智妙法,如果以想象的如来藏来取代真正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或是干脆加以否定,谤说根本没有如来藏存在,那都是诽谤方广经典正法的断善根人,不论有没有造作五逆重罪,都是无法往生极乐世界的。
问:《菩萨优婆塞戒经》〈受戒品〉中说:「是一恶人因缘力故,一切人民凡所食噉不得色力,是人恶业殃流万姓。」但在卷第五〈杂品之余〉则又说:「身口意业,各别异故。」也就是说各人因果各人了,父造恶业、子不代受。而世法也常提到帮别人担业障,故究竟业能不能代受?
答:业有别业和共业,共业对每一个人都会造成影响。比方说,有些人喜欢乱丢果皮垃圾,把环境弄得脏乱不堪,我们虽然不乱丢,但既然生活在同一个环境,就得承受这种恶劣环境的后果。又比方说,有人发心到没有水电的落后地区行医,他再有钱也没有办法吹冷气、看电视。承受共业,并不是代受他人的业果,而是无法享受个人应受的福报,这对他个人的福报,并没有减损,所以不是代受他人的业果。同理,造恶业的人,会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污秽,与他共住在同一世界的人,当然不免会多多少少的承受这种污秽的环境;如果恶业很大,使得五谷不登、果瓜生涩,则不造恶业但却与他同住一世界的人,也会因此而食此粗劣饮食,这是不能避免的。所以 佛的说法并无错误,这与各人的业各自承当的说法,互不冲突。
若是你帮助业障深重的人悟道,并不是帮他担业障,而是帮他延后偿还业债,因此而导致他的怨亲债主不满,可能会对你加以报复,因此导致受苦;但这个被报复的事件,已经是另外一件因果了,报复的鬼神得在以后另外成就果报。而那个被帮助者的业障,在将来仍需自己去受偿,不是由帮他证悟的人来承担,所以业果通常是不能代受的。但是如果菩萨有大福德,愿意帮欠债的人偿还往世所欠的钱财债务或是命债,当然可以代偿。或是帮他人证悟时,有能力与他的怨家解冤释结,就可以灭除他的业障:譬如代赠财物或作法施而使怨家欢喜,放舍怨心、解除心结。在这种情形下,勉强可说是代受业障。
问:有关《电子报》第 16期有师兄作堕胎之问,请问经典中有无相关说法呢?妇女生命有危险可以堕胎,那么能否请教在乱伦、强奸等法律允许堕胎的情况下,医师实施堕胎行为在佛法上是否造就杀人呢?还请解惑。
答:妇女因为有生命危险而在医师的判断抉择下,不得不堕胎,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许可及护生之举。若是乱伦、强奸等情况,当事人自己会有抉择,也可能都符合人情与法律的规范。我们只能从佛法上来说明生命与因果的事实,不一定能符合人情与法律,因为有许多事情是牵涉到往世无量劫以前的因果,这并不是人情与法律所能规范的。所以不管是在被乱伦或被强奸的前提下堕胎,仍然是杀人;因为胎中生命的存在,事实上是不可否认的;既有心王住胎而且必将成长为人类,则胎儿的生命在事实上是无法否认的。从因果上面来说,此世被乱伦或被强奸,可能是造因,也有可能是往世所造恶因的果报在现世中实现。在还没有修得极好的宿命通以前,或在只能观前三世、前十世因果的短浅宿命通的情况下,大多仍无判断之能力,所以我们不想干预因果而乱说它。这从经中 佛说菩萨本生因缘等众多事实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乱伦或被强奸而生下的子女,他们的因缘也很难了知;有人是因为往世与这二人的因缘而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来受生,受生出胎长大之后,也许他正是来报恩的,也许他正是来报仇的,也许他正是藉此强制的因缘来成为和解往世怨仇的人,也许……,这些都不是未得深妙宿命通的人所能知晓的;乃至三明六通的大阿罗汉,可以上观到八万劫前,都还会有错观因缘的时候,所以我们在佛法因果的原则上,都会尊重生命已经存在的事实;原则上还是会劝被害人尽可能把珠胎成熟而生下来,而且不要计较他是在特殊情况下受生的;因为那毕竟是真实存在的生命,从戒律及生命现象上来说,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也是在无尽的生死轮回之中有时无可避免的事;菩萨之所以畏因,其故也就在此。虽然这种事实果报往往很难令人接受,但却也无可奈何!就如 世尊的世俗家族被灭,身为人天至尊的 佛陀也无可奈何一样,我们就只能尊重生命和戒律了。因为在这二种情况下受生的人,往往他们自己也不愿意;可是在因缘聚合成熟时,又不能不受生,他自己也是无可奈何的。但是他将来出生以后,也有可能是大修行人,也有可能是菩萨受生再来,犹如不思议光菩萨往世修证极高,但因往昔造了诬谤贤天菩萨的恶业以后,九十一劫之中都是被妓女所生,生后即被丢弃,随即被野狗所食;直到九十一劫之后才受尽而恢复菩萨身分及修证上之功德;所以业力难可思议,请大家还是多在戒律上用心,多在法义上用心,多多修忍而少在人我是非上着墨及行事,自然就能避开未来世的恶果了。若是从此世着眼,也应该遵循「菩萨不故入难处戒」的规范,避免被恶人在偶然情况下强奸;或者要有智慧避免产生被乱伦的情况,千万不要在任何情况下,因顾虑亲情而产生被乱伦的事情。
问:1.会内将于三月初传授菩萨戒,戒本是依《梵网经》或《菩萨优婆塞戒经》?
2.请问布萨日布萨诵戒时,同修会是否为我们半月举办一次?布萨法从哪本经书可以查阅得到?
答:本会于三月六日所传授的菩萨戒,是依据《梵网经》及根本论《瑜伽师地论》,而不是依据《菩萨优婆塞戒经》。菩萨戒布萨的经教依据,同样亦出自《梵网经》。《梵网经》说:「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时于诸佛菩萨形像前,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坐。」(CBETA, T24, no. 1484, p. 1008, a20-24) 受了菩萨戒,应该每半个月布萨一次,但目前我们只能每二个月办一次布萨;当我们还没有办布萨,而又到了必须布萨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诵戒,就算只有一个人诵戒,同样也是如法的。
问:我在年轻未婚的时候(当时还未学佛),因女友怀孕,于是两人决定堕胎;事后心中一直很不安,且听说会有婚姻不顺、重病、短命之果报。几年前自己也离婚了,前妻(即女友)身体也非常不好,自己知道做了错事果报现前了,每日虽对堕掉的胎儿忏悔回向并吃素,但心中仍然很不安,又害怕会障碍学佛,想藉此亲身经历警惕世人,并恳请萧导师能慈悲开示是否有补救之道。
答:不论婚前或婚后之堕胎,只有一种情况会导致学佛上的障碍,那就是胎儿死后转入鬼道之中,但这种情况通常是很少的。因为胎儿尚未学习人间的种种法,尚未深刻的认识父母就已经死了,虽然在中阴阶段时会有小五通,但是因为被堕胎时是处于无知之状态中,对于为何遭受痛苦及夭折的原因,不能具足了知,只能在事后以小五通稍稍了知,所以纵使有怨恨之心,也不会很大,除非那个胎儿是从修罗道中舍报来投生的。一般而言,被堕胎之后转入中阴阶段时,他仍然会执着人间的五蕴身和五蕴的种种自性,纵使有瞋恨之心,也会急着再去寻觅适合的有缘父母而去投胎,只有瞋恨心很重的中阴有情,才会投入鬼道里面来报复;但是报复完了以后,还是得在鬼道中很长寿的生活,时间远超过人间的时间,所以他们通常会怀恨而重新入胎,所以父母被报复的机会并不多。但是后世相遇时,因为如来藏中所执持的种子现行了,就会有很多的纠葛产生,所以在堕胎以前,应当慎思谨行才是。至于您的遮障,可能是往世随信人言而作了谤法或者转传流言而谤贤圣的事,或者是往世伤害了许多的众生、吃了许多众生肉而产生的业果,所以不一定是因为此世堕胎的缘故而产生的不好果报。而堕胎的不好果报以及遮障道业的事情,通常是在后世缘熟时才会出生现行的。所以您的学法障碍,应该从别的方面去检讨及应对才是。
问:(1)请问正觉同修会对不邪淫戒的看法及定义为何?若犯了邪淫戒其果报又为何?以现今的观点来看,婚前性行为是否算犯戒呢?又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可否在婚前有性行为呢?
(2)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在夫妻行房时,可否行口交、及被对方口交?因为夫妻双方修行层次不同,若仍有一方还是看重普通男女夫妻的爱欲,这样做是否犯戒?毕竟维系夫妻关系里,性仍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间接影响感情的。
答:(1)《大智度论》卷13说:「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指八关斋戒而言〕,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以上,是 龙树菩萨对邪淫的解说。不过,同样是邪淫,还是有轻重不同的。如《优婆塞戒经》卷6说:「唯三天下有邪淫罪,欝单曰无。」因为北欝单曰的人没有家庭制度,随遇之人,只要双方合意,可以随时淫合,又因为没有人受不淫戒,所以没有犯邪淫的问题。但是,北欝单曰的人,其实也可能犯有娠(怀孕时的性行为)、非道(口交和肛交)的邪淫,经典说北欝单曰没有邪淫的现象,显然是指他们所有人都没有婚姻关系与系属,所以就没有重大的邪淫罪可言。《优婆塞戒经》卷6又说:「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这是依南瞻部州的人类环境来判别轻重的标准。
以目前的法律而言,奸淫未成年人是犯罪的行为,所以一切未成年的人,都是有国法守护的,所以奸淫未成年人,犯邪淫罪。至于成年的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则非法律所禁止。所要考虑者,就是世间法中,是否认为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违背善良风俗。若认为违背,当然就构成邪淫,若不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则比照北欝单曰而论。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代,认知上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古印度,居士可以拥有不止一位妻子,而不算是邪淫;以金钱一次、一次去买到性关系,也不算邪淫。但这都是依时空而有不同的,却也是有碍于律仪戒的;身为佛弟子,应该尊重世间法,避免有所违犯;也应该遵守佛戒,才能日渐清净而增上道业。
本文标签:菩萨戒(129)五戒(138)戒(21)般若信箱(0) 本文关键字:戒,般若信箱,五戒,菩萨戒
讲座文稿
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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