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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戒”的问答(正觉电子报般若信箱)(5)

[学佛释疑]  发表时间: 2016-10-05 21:09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若要亲证佛菩提的根本大法──真心如来藏第八识,那就得要有大勇猛心,不可因为戒律难持而退缩,当以勇猛积极的心态面对戒律;因为戒律如同前面所举《优婆塞戒经》的经文开示一样,对于众生无量世所熏习造作的染污诸恶种子的消除,有着极大的助益;戒律乃是佛的加持摄受,让我们这个五浊恶世的学子能够增上功德的一个大好机会。所以应当要勇于受戒并持戒不犯,就算有时因为习染深重而有犯戒,也可如法忏悔啊!并且忏悔乃是佛所施设的两个很重要的善法,乃是应当保持的法,因为在《大般涅盘经》卷十九中,耆婆菩萨对于阿阇世王所引用佛的开示:「耆婆答言:善哉!善哉!王虽作罪心生重悔而怀惭愧。大王!诸佛世尊常说是言:有二白法能救众生:一惭、二愧。惭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惭者内自羞耻;愧者发露向人。惭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惭愧。无惭愧者不名为人,名为畜生。有惭愧故,则能恭敬父母师长,有惭愧故,说有父母兄弟姊妹。善哉!大王具有惭愧。大王且听,臣闻佛说:智者有二:一者不造诸恶,二者作已忏悔。愚者亦二:一者作罪,二者覆藏。虽先作恶,后能发露,悔已惭愧,更不敢作,犹如浊水,置之明珠,以珠威力,水即为清。如烟云除,月则清明,作恶能悔,亦复如是。王若忏悔怀惭愧者,罪即除灭清净如本。」
所以我们应当以积极决定的心态来看待戒律,不应该还没有受戒就先想到怎么犯戒;因为在事上来说,戒乃是佛对我们的加持施设,若无诸恶习气,怎么有戒律可言呢?所以戒律乃是对治自己习气上面的一个有利的功德法,也是一种道业上的自我保护。既然提问的师兄有缘在此末法邪见众多的时代,能够接受导师开示的世尊了义究竟正法,也愿发大心期望此世能够明心证真,更复眼见佛性,甚至有机会进入初地,更能地地增上,直至成佛。成佛的愿都敢发了,怎么一个五戒不敢持守呢?所以劝请菩萨道的行者要心得决定,也是希望借助戒律的功德,让自己早点远离恶业习气种子现行的残害,让自己的持戒功德更能显发出来,如此才是积极的受戒与持戒心态。
再引一段佛在《大乘本生心地观经》的开示给您参考:「若能修证大菩提,于诸众生起大悲,应受如来三聚戒,若欲如法受戒者,应当忏罪令消灭。起罪之因有十缘,身三口四及意三,生死无始罪无穷,烦恼大海深无底,业障峻极如须弥,造业由因二种起,所谓现行及种子。藏识持缘一切种,如影随形不离身,一切时中障圣道,近障人天妙乐果,远障无上菩提果。在家能招烦恼因,出家亦破清净戒,若能如法忏悔者,所有烦恼悉皆除。犹如劫火坏世间,烧尽须弥并巨海,忏悔能烧烦恼薪,忏悔能往生天路,忏悔能得四禅乐,忏悔雨宝摩尼珠,忏悔能延金刚寿,忏悔能入常乐宫,忏悔能出三界狱,忏悔能开菩提华,忏悔见佛大圆镜,忏悔能至于宝所。若能如法忏悔者,当依二种观门修,一者观事灭罪门,二者观理灭罪门……。」
至于「未婚男女朋友在婚前发生淫行」的问题,有请示过 导师, 导师开示的大意是说:「如果双方准备要结婚,后来也结婚了,那虽在律仪上面不恰当,这是犯了轻垢罪。但是,只要如法的忏悔就可以忏除了;如果是婚后又与他人妻女行淫的话,则是犯重戒。」所以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至于与卖身小姐淫行的问题,在您所引的经文 佛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卷一有很明白的开示:「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这一段犯与不犯的重点关键乃是「与直」和「不与直」,也就是:是否有付给对方「有价值的财物」,若有与直而没有被对方嫌少,则无犯邪淫,若无与直则犯邪淫。但是还是得要提醒各位菩萨一点, 佛这一段的开示,是有前提的,也就是那是一个以卖身为职业的人,而不是别人的妻女!她的职业乃是以此为业,并无他业,否则就有商议的空间了!所以这个部分得要小心。虽是在五戒的角度来说「给钱不犯」,但是从佛弟子的律仪戒来说,那是会戕害众生的法身慧命。因为您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众生轻视佛弟子,让众生看见而导致他们不愿意亲近修学佛法,这是间接断了众生的法身慧命。并且,以习气种子熏习的角度来说,这是长养贪欲(尤其是男女欲)种子的因缘,贪欲乃是五盖之一,也是六个根本烦恼之一,都是学子应当避免并修除的,而不是应该增长的。所以这个部分需要注意。
再引一段佛语给提问的菩萨参考,《大般涅盘经》卷二十六:「复次,善男子!云何菩萨质直心也?菩萨摩诃萨常不犯恶,设有过失实时忏悔,于师同学终不覆藏,惭愧自责,不敢复作,于轻罪中生极重想,若人诘问,答言实犯。」
《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卷一:「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责,忏悔更不造,能拔根本业。」
所以,在受戒前曾经犯过不好的身口意行的话,可以如法忏悔,这样在学佛的过程也比较没有障碍;并且忏悔乃是善法,导师开示过「忏乃发露,悔乃永不复作」。所以若有犯者,该对众忏者,则对众忏;该对首忏者,则对首忏;该佛前自责其心者,则自责其心永不复作。这样如法忏悔乃是修学佛法的庄严资粮,所以是应当奉行的,我们认为这对于求明心见性一定有帮助,借用一句古人的话:「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学佛乃是改往修来比较重要,所以劝请有受戒因缘的菩萨应当受戒、学戒、持戒。
问:1.抗日战争时期,许多人为保卫国家、人民而拿起刀枪同日本人战斗,甚至一些僧人也参加了战斗。这些战士们杀了很多日本人,这些战士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2.一个国家的内部战争,二派的战士互相厮杀,这些战士们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3.那些指挥作战的军官,虽未直接杀人,但却指挥杀人,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
答:佛在《优婆塞戒经》有开示过犯戒受报需要具足:「根本、方便、成已」三个条件,来判断未来受报业道的程度、关系与结果,《优婆塞戒经》卷六:「善男子!是十业道,一一事中各有三事:一者根本,二者方便,三者成已。」
您的提问还牵涉到作无作罪种种的差别,《优婆塞戒经》卷六:「若遣使杀,使得作罪;口敕之者,得无作罪;若恶口敕,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若其杀已心善无记,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这个部分, 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非常详细的开示,敬请提问的师兄姐,请阅即将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后面几辑。
再者,对于因果报应的问题,若要具足了知,必须佛地才能具足了知,下地菩萨只能了知因果少分的总相,愈往上地能够了知的部分愈多,直到佛地才能具足了知。在因地不断的探讨等觉菩萨都无法全部了知的因果问题,可能不是当务之急,还是在求悟上面用功,比较来得实际一些。
问:看了电子报第20期〈般若信箱〉问二 〔编案:有关未婚怀孕堕胎之果报〕及21期的问三 〔编案:有关精子卵子是否为众生〕,还是有一些疑问:从五戒和菩萨戒来看,既然有如来藏进入受精卵中持卵安住,算是众生,那么堕胎就应该算是违犯了戒律,只是犯戒轻重的问题。既然胎儿也是人,堕胎者知道是人,又有杀心,堕胎成功,应该算犯了根本重戒了,除非是堕胎者起心动念没有一点杀害之心。比如逃命而流产,或为了保存母亲的生命等等。不知道这样判对不对?如果胎儿严重畸形,为了避免他将来的痛苦,可以堕胎吗?
答:如问题四所说,有因「根本、方便、成已」的差别,详细内涵在 导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有很详细的开示,请您直接参考。
问:可否简单介绍如何不犯菩萨十重戒?比如我家里有一瓶红酒是购物时赠送的,我当时想:「我虽然不喝,但等我父亲来时可以给他喝」,是否已经犯了菩萨戒?现在该怎么处理这瓶红酒呢?介绍别人喝药酒是不是也犯戒?说四众过,只要与第三者讲别人的不好、过失或缺点,是否就是犯戒?那么该怎么讲话才不犯呢?如果有法师并没有见道,讲法肯定有不圆满之处,我如果对其他人说:「不要随便轻易赞叹说法的法师,因为见道之后说法才能没有错误,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这样算自赞毁他吗?故嗔、谤三宝,又应该怎么注意呢?
答:对于菩萨的十重戒部分,导师有在《优婆塞戒经讲记》里面开示过受持戒律的精神与要点,虽是讲解《菩萨优婆塞戒经》,但也同时开示《梵网经》、《地持经》、《瑜伽师地论》等等菩萨戒的要点,当中有详细的提到性罪与遮罪,世戒与义戒等等的差别,如同前几题所问,请您可以期待后面几辑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领纳理解其中的胜妙开示。我们在这里答复,一定不可能很周全的。至于您说的「不要随便轻易赞叹说法的法师,因为见道之后说法才能没有错误,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假使所赞叹的法师不是破法、谤菩萨的人,也没有未悟言悟,也没有严重的误导他人,可以改说:「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请您详细辨别法义真假,不跟着落入邪见中,以免障道。」就可以了!一切法师若不妄语,依经典原意说法而不乱解经典的话,都是值得赞叹的。
问:1.弟子的一位同学修学平实导师的正法,他现在啤酒厂工作,他需要换一份工作吗?会妨碍明心见性吗?还是等将来他受菩萨戒时再更换?因为他并没有沽酒卖酒之心,但事实上又在帮助沽酒卖酒。2.建议电子报的「佛典故事选辑」增加经典中有关世尊、菩萨、祖师摧邪显正的例子,以增加部分佛子的信心,因为一般人没有时间去翻阅藏经查找。多谢!
答:1.佛在《优婆塞戒经》卷六有说:「善男子!因于饮酒,惭愧心坏,于三恶道不生怖畏,以是因缘,则不能受其余四戒。是故过去诸佛如来制不听饮。」因酒乃是能引众生造作恶业之物,故我世尊之所遮制,若犯酒戒乃是遮重之罪。自己不饮酒却以卖酒为业,有失菩萨自利利他的慈悲;因沽酒有违菩萨三聚净戒中的饶益有情戒,所以在沽酒的工作场所谋职,自己虽无沽酒卖酒之心,但是有帮助沽酒卖酒之助缘共业。如前期般若信箱回复提到:戒律的违犯程度可以从「根本、方便、成已」三个部分来看,虽无沽酒卖酒之心,表示没有具足根本,但却有助长沽酒卖酒的方便与成已的具足可能,因此建议您的朋友若有更好的职业,转业谋生较佳,不然对于自己的佛道修行多少有些影响,因违菩萨道的精神。这个部份平实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详细的开示,目前陆续出版中,您可以请阅来看。
2.您这个建议很好,我们会考虑编入未来翻译的计划中,安排有关的经藏典故来作为白话的翻译。
问:有一位同修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坚决要离婚,但配偶不同意,因此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之后如果分居两年,法院则会判为事实离婚。起诉之后未判之前,他与第三者同居算是邪淫吗?未起诉之前,他因非常坚决要离婚,但只因配偶不同意,未能办好手续而与第三者同居算是邪淫吗?如果是,该如何忏悔呢?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唯三天下有邪淫罪,欝单曰无。若畜生、若破坏、若属僧、若系狱、若亡逃、若师妇、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为邪淫。出家之人无所系属,从谁得罪?从其亲属、王所得罪。恶时、乱时、虐王出时、怖畏之时,若令妇妾出家剃发,还近之者,是得淫罪。若到三道,是得淫罪。若自、若他,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埿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属自身而作他想,属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淫。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
佛在这一段有提到两个重点,与您的提问有关:「从其亲属、王所得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在离婚判决前与他人同居行淫,乃是对配偶得罪,对国家法律得罪,因为在与第三者同居行淫的当下,还是有婚姻的关系存在,因为配偶是被国家法律之所守护的人,以世间法律来说乃是妨害婚姻的过失;以此定义来说,受戒者是违犯了戒律。而且同居的第三者是否为他人妻女或夫子,也要考虑在内。
若有违犯者当如佛在经中开示,如法忏悔,这个部分 平实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当中有非常详细的开示与说明,因篇幅所限,请各位请阅平实导师的开示。
问:如《菩萨璎珞本业经》中,世尊曾告诫:菩萨十重戒应当严持不犯,尽未来际,永不弃舍;若不持此无尽戒,不得成佛。复云:若犯十重戒者,所修三贤十地果证,来世皆失,亦失于戒体。但若已修到十地,又怎么会犯十重戒?似乎有点不可理解?
答:佛法中有四悉檀,所谓世界悉檀、第一义悉檀、为人悉檀、对治悉檀。阿含中说世界成住坏空,是世界悉檀;般若诸经、唯识诸经说法界实相,是第一义悉檀;解脱道中为不同根性者,各说不同之解脱相与行门,是各各为人悉檀;三乘经中所说种种对治烦恼之法,譬如五停心观等,是对治悉檀。律下亦有如是四种悉檀,您所说的《菩萨璎珞本业经》中经文,是为人悉檀,也是对治悉檀;譬如皇帝对诸臣言:「天子犯法,与民同罪。」然而天子治理国家时,终不犯罪,除非意欲亡国。故皇帝此言之意为:无论何人,一旦犯罪,必定严惩!非谓皇帝犯过者亦必实际受惩,皇帝必不犯下叛乱之罪故。菩萨登地已,已无违犯十重罪之事,故此说者寓有不可违犯十重罪之意,以警三贤位菩萨众,应属为人悉檀。然而佛意难知,无人可以认定为绝对之说,亦不宜擅自判定佛意。即如最粗浅之因果业行正理,唯佛地究竟了知,等觉菩萨亦有不知者,是故仅能如是臆测佛意。
本文标签:菩萨戒(129)五戒(138)戒(21)般若信箱(0) 本文关键字:戒,般若信箱,五戒,菩萨戒
讲座文稿
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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